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公告
证监会发布·2025-09-26 18:22
政策核心内容 - 政策旨在深化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 [2] -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形式的债券回购业务 [3][4] - 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了2015年的相关通知 [7] 适用机构范围 - 适用对象包括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及主权财富基金 [3] - 涵盖在境外依法注册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3] - 包括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机构投资者 [3][6] 业务合规与监管框架 - 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业务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资金收付需符合现券交易渠道的管理规定 [4] - 在合格境外投资者渠道开展业务需遵守境内投资、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的相关规定 [4]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并与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外汇局加强外汇交易管理 [6] 市场基础设施与自律管理 - 境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需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境内自律组织应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的自律管理 [6] - 境外机构投资者需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标准版本需向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