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开放!三部门: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证券时报·2025-09-26 20:54

政策核心与意义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支持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1] - 债券回购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之一,此举旨在满足境外机构投资者流动性管理需求,促进在岸和离岸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1] - 开放债券回购业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债券资产吸引力,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1] 参与机构范围 -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均可参与债券回购业务,包括通过直接入市和“债券通”渠道入市的全部投资者 [2][3] - 可参与的投资者类型包括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3] - 在合规情况下,境外金融基础设施、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提供服务 [3] 业务机制与国际接轨 - 公告加强了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机制和国际市场通行做法的衔接,实现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大便利 [5][6] - 采用标的债券过户和可使用模式权责关系更清晰、违约处置更便利,更符合境外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6] - 为平稳过渡,已开展回购业务的境外机构在公告实施之日起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仍可按原模式交易 [6] 风险管理与操作安排 - 政策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原则,将对境外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加强在交易、托管、结算、汇兑等环节的设计,实现资金闭环管理 [8] - 通过“债券通”渠道开展业务的境外投资者,初期沿用现券交易机制,与做市商进行交易 [8] - 做市商资金融出限额遵守跨境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统一管理框架,境外投资者正回购余额参照买断式回购杠杆率规定管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