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 政策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境内直接投资,可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2] - 若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性投资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2] - 境外投资者指非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 政策适用条件 - 利润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 再投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3] -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须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 境外投资者需连续持有投资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4] - 利润支付若为现金,款项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周转;若为非现金,资产所有权须直接转移,不得由他人代为持有 [4] 税收抵免申请与执行 -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 - 符合条件者需通过被投资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信息,经商务部门核实确认后,凭《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 [8][10] - 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的,应在收回投资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税款 [9] - 投资不满5年收回投资的,除需补缴税款外,还需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已超额度部分需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 [11] - 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2025年1月1日之前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17] - 出口企业需就出口货物收入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收入均需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需进一步申报具体出口收入情况 [19] - 从事代理出口业务的企业需将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需填报《代理带回公司受投出口情况汇总表》,提供委托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20] 预缴申报表项目调整 - 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国方式”项目,纳税人需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相关事项 [22] - 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23] -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用于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 [23]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填报,并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 [25] 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调整 - 将汇算清缴环节的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支机构分别抵减已分摊预缴税款后计算应补(退)所得税 [26] - 基于计算方法调整,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8]
【涨知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热点解答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29 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