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10 18:13

增值税优惠 -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贷款服务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社区养老等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 - 养老基金投资业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3] 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其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4] - 社区养老服务收入减计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 - 养老基金投资收入不征税政策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 [4] 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分摊每月3000元扣除额度且每人不超过1500元 [4]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 - 个人捐赠扣除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4] -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新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4] - 离退休人员收入免税政策长期有效 [5] 财产税优惠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5][6] -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免税范围 [7] -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税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5] - 社区养老服务房产土地免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 - 契税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7] - 耕地占用税免税政策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8] 其他税项优惠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9] -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9][10] - 老年服务机构车船税免税政策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