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税费通”|支持乡村振兴系列税费优惠政策(25)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13 21:20
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 政策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6] - 免税政策适用于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这三类产品 [5][7] -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7] -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7] -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肥料 [7] - 该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8] 增值税发票管理 -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 [14] - 发票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 [15] - 发生销售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况时,应开具红字发票,需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 [15] - 电子发票、机动车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