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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对美船舶收取特别港务费,今起正式施行
财联社·2025-10-14 07:5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经 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公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维护我国航运业发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中由中国建造的船舶免于缴纳。仅进入中国船厂修理的空载船舶,以及其他经认定予以豁免的船舶免予缴纳。 第三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如下(不足1净吨的按1净吨计): 同一艘船舶,一年内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不超过5个航次。每年4月17日为年度计费周期起始日。 第四条 船舶特别港务费由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条 船舶在同一航次挂靠多个中国港口的,仅在首个挂靠港缴纳船舶特别港务费。一年内挂靠中国港口超过5个航次的船舶,前5个航次需缴纳船 舶特别港务费,凭前5个航次的缴费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