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优化了总分机构预缴环节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的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2][4] - 新计算方法要求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4] - 修改了A202000表的表单名称和数据项,表单名称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6] 表单具体修改内容 -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6] -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6] 新计算方法案例说明 - 案例公司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8] - 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75万元[8] - 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25万元[8] - 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00万元[8] - 当存在注销分支机构或前期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时,新计算方法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14] - 案例中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分配比例错误,新方法下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14] - 第三季度D分支机构注销后重新计算分配比例,新方法下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14] 政策依据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7] - 依据财预〔2012〕4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17]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17]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总分机构申报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14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