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15 22:08
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政策 - 在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缴纳义务人,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可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 - 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 - 各省(区、市)财政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幅度内减征 [1][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 - 该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6] - 免征条件直接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挂钩 [6] 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 -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符合专项用途、有专门管理办法且单独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1][12] -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需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13] - 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所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