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1 15:05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政策允许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 享受主体为企业 固定资产范围包括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资产 购进方式包括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1][2] -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为:货币形式购进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按到货时间确认 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 - 固定资产需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政策后其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且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3][4] - 企业享受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固定资产购进时点资料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以及核算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 -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原有加速折旧相关政策执行 [5] - 该优惠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6] 纳税信用评级与增值税零申报 - 根据新规 公司因正常经营原因导致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为A级 [14][18] - 不予评A的情形仅限于非正常原因导致的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 其中增值税未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18][20] - 正常经营原因包括享受政策性减免税 季节性生产经营 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以及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23] - 新规通过细化四类正常经营情形 将经营实质与违规行为精准区分 减少对诚信经营企业的误判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