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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网络配送农产品集散地的房产、土地是否可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2 09:0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 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 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0号) 规定: 一、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暂免 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 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 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 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 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 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 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 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 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 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 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 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山西新电子税局 业务办理指南 如您在业务办理中遇到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