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2 16:36

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核心内容为对金融机构及合规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 该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通过减计收入方式降低相关金融机构税负,从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政策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2][3] - 享受优惠的农户定义涵盖长期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及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包括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身份为准 [4] 农户小额贷款的认定标准 - 小额贷款的具体标准为单笔贷款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下 [4] - 金融机构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则不能适用此项优惠政策 [4] - 上述税收优惠为免申即享政策,符合条件的主体无需额外申请即可享受 [5] 红字发票开具的税务处理规则 - 开具红字发票需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进行,且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可同步增加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则不影响额度 [19][20] - 对于纸质发票,在开具蓝字发票当月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可增加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处理红字纸质发票同样不增加额度 [19] - 具体操作示例显示,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月蓝字发票后,剩余发票额度计算方式为总额度减去累计开票金额再加上当月红冲金额 [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