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2 22:28
海上风电增值税政策 -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海上风电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9] 核电行业增值税政策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继续按原有政策执行 [1][9] -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核准但未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1][9] -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 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9] 政策废止与更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2][9] - 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 以本公告为准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