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5年第10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2 22: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 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 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 ,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 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 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 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