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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7 18:59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2008年1月1日后新设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其区内所得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2] - 政策享受主体需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条件[5] - 企业需单独计算区内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优惠,且在享受优惠期间如因复审不合格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则停止享受优惠[5] - 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优惠,需留存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资料、知识产权材料等备查[7][8]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办理备案,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15][16] - 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电子税务局系统会自动为申报表预填服务并计算减免税额[18][19][22] -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为:减免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21] - 该减半征收政策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23]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登记后,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5] - 同一人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应选择其中一户作为政策享受主体,除该户注销、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外不得调整享受主体[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