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上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 -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研究试点对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更长的网下投资者提高配售比例,并强化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管理 [3][8] - 提升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精简优化内容以增强可读性,并将信息披露质量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3][8] - 禁止承销机构按发行规模递增比例收费,禁止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以发行上市结果或审计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8] 上市公司治理与回报 - 大力倡导上市公司采用“注销式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并引导其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实施一年多次分红,以增强分红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3][9] - 压实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及重大风险因素 [9] - 严格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和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 交易制度环境优化 - 全面优化融资融券监管制度,完善规则以提高业务透明度和公平性,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3][10] - 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大信息核查力度,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并针对性强化交易监测监控 [3][10] - 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严禁客户利用券商交易系统从事非法行为,并督促券商加强交易单元管理,禁止为个别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10] 经营机构责任 - 引导经营机构加强投研和产品研发能力,提供更多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的产品与服务 [11] - 督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教育服务与适当性管理责任,将投资者教育嵌入业务流程,并在销售产品前充分提示风险 [11] - 压实经营机构处理投资者诉求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并定期排查风险隐患 [12] 违法行为打击与纠纷化解 - 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4][13] - 严厉整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违规减持、传播虚假信息等市场乱象,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 [4][13] - 进一步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并推动“示范判决+批量调解”工作机制以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14] 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 - 有效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功能,支持其针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16] -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丰富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等实践,并通过典型案例引导投资者理性维权 [16] - 推动拓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进一步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16] 退市环节的投资者保护 - 加强对存在退市风险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督促其充分揭示风险,并强化对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的监控 [4][17] - 强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引导控股股东等主动采取先行赔付等措施弥补投资者损失 [17] - 强化上市公司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要求为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等保护措施 [17] 法治保障建设 - 健全中小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立法的制度机制,建立立法联系点以拓宽参与渠道,充分听取其诉求和建议 [18] - 夯实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法治基础,支持制定金融法、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并推动出台相关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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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2025-10-27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