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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9 16:45

环境保护税法修订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2] - 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 增加第二十七条 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2] - 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 -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需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 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 加强工作协同[2] - 国务院需在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 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建议[3] 印花税计税规则 -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14] - 计税依据按实际结算金额仍不能确定的 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14] -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14] - 未列明金额的合同 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 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14] - 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 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15] 印花税退税规定 -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19] - 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 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