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30 18: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 财关税〔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 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 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