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背景与核心目标 - 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于10月31日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操作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改革即将落地 [1] - 改革旨在填补公募基金监管规则空白,是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的关键一步,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 [3] - 新规“靶向解决”行业现存问题,包括主动权益基金的风格漂移、“名不符实”问题,以及管理人追涨杀跌、业绩大幅波动问题,目标是增强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4][5] 对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要求 - 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 [6] - 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需由公司管理层进行决策并对基准的表征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任命的基金经理需具备与产品定位相匹配的投研经验 [6] - 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并由公司层面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偏离合理性进行决策判断,以形成监督约束 [6] - 合规部门需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7] - 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与薪酬体系,当主动权益基金长期业绩显著跑输基准时,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大幅下调 [7] 对市场机构的外部责任要求 - 明确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涵盖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四个环节 [8] - 要求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必须同时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其中权益类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具有强制性 [9] - 基金评价评奖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未来业绩排名需结合业绩比较基准风格进行分类 [9] 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规范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代表性,需真实反映产品定位与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策略和比例 [10][11]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持续性,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基金经理变化或市场热点变动而变更,变更需履行规定程序 [11] - 业绩比较基准需具备客观性,其计算方法、数据来源应清晰透明,所选指数需能表征市场且编制方案合理 [12] - 规范信息披露要求,管理人需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差异进行解释说明 [12] 改革的配套安排与过渡措施 - 设置一年过渡期,允许管理人对存量产品进行基准调整,使其更符合基金合同和实际风格,并鼓励通过调整基准而非调整持仓的方式实现匹配,以避免大幅调仓影响市场稳定 [13]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分为一类库与二类库,鼓励从一类库选择成熟指数,但不做“一刀切”强制要求 [13] - 未来监管将出台薪酬考核规则,将基金投资业绩与基准对比情况纳入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并常态化注册挂钩浮动管理费的基金产品 [14] - 证监会将强化对各类机构选取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4]
公募基金改革,又一关键举措落地
财联社·2025-10-31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