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针对黄金交易的新税收政策公告,明确了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时的增值税征免规则、发票管理要求以及实物交割的具体税务处理方式 [1][12] 交易所标准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1] -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则根据购入黄金的用途(投资性或非投资性)适用不同的增值税政策 [1]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且发生实物交割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向买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向买入方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发票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 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 关键定义与范围 - 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相同范围;“客户”指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 [4]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 [5]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 [5]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已在交易所成交或交割的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 [5]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及税额有具体计算公式 [6][7] -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价格计算方式为: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6][7] -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式为: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金额=单价×数量,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7] - 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7] 黄金用途改变的处理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后,若在实物交割出库后改变用途,须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且仅允许在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申请改变一次 [8] - 用途由投资性改为非投资性的,交易所改免征增值税,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 [8] - 用途由非投资性改为投资性的,交易所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历史交易与新规衔接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已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公告实施后销售或加工销售的,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按新规缴纳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9] - 若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需将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并重新开具发票 [9] 合规与违规处罚 - 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10]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申请实物交割出库时,须向交易所如实申报用途并记录实际用途和耗用数量等信息 [10] - 会员单位未按规定报告用途改变信息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次发现将暂停3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 [11] - 若会员单位或客户利用黄金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处罚次月起,交易所将改按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且不得开具相关抵扣发票 [11] 政策实施时间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 [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联社·2025-11-01 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