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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黄金税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公告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01 09:30

黄金交易增值税政策核心规定 - 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免征增值税 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用途区分增值税政策[2] -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 交易所免征增值税 按实际成交价格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发票金额和6%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 -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 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3] 标准黄金与用途定义 - 标准黄金指牌号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原料[3]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 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4] - 非投资性用途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4] - 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指会员单位或客户将交易所已成交或已交割黄金从指定金库提取的行为[4] 发票与税额计算规则 - 上海黄金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上海期货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4] - 实际成交价格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 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4] 用途改变处理机制 -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 实物交割出库后用途发生改变的 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5] - 会员单位应自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取得发票当月起6个月内提出用途改变申请 仅允许改变用途一次[5] - 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免征增值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已获即征即退税款无需退还[5] - 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 交易所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过渡期与违规处罚 - 公告实施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 公告实施后销售视同销售投资性用途黄金 按投资性用途规定缴纳增值税[6] - 会员单位未在用途改变前报告或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次发现暂停3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再次发现暂停6个月[7] - 会员单位或客户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自处罚次月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7] 政策实施时间与范围 - 公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四、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