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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免征增值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03 17:28

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免征政策 -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其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8年7月25日起免征增值税 [1] - 中外合作办学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合作举办的需是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 - 政策中"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及"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 - 该政策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一条 [3] 企业年金领取个人所得税计算 -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0] - 按季领取的企业年金,需将领取金额平均分摊计入各月,再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10] - 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除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原因外)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而出境定居或死亡后一次性领取的则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11][14] - 举例说明:按季领取企业年金47,272元,平均每月15,757.33元,对应20%税率和1,410速算扣除数,季度总应纳税额为5,224.41元 [12] - 由于企业年金已全额单独计税,因此领取该收入不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12] 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应用 - 受票方取得数电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成品油消费税或申请出口退税等,应当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 [8] - 确认用途有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8] - 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