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税收新政核心要点 - 首次在税收上将黄金用途明确划分为“投资性”与“非投资性”两大类 [2] - 新规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黄金提供税收指引 [1] 基于用途的税收政策差异 - 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及加工生产含金量99.5%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央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全额抵扣 [4][5] - 非投资性用途指黄金首饰加工、工业用金等,交易所免征增值税但买入方仅能按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导致购买企业需承担部分无法抵扣的税负 [4][5] - 投资性金条再次销售时需全额缴纳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种“进项可抵、销项无专票”的设计会抑制黄金的二次流通 [5] 引导场内交易的税收设计 - 通过交易所进行标准黄金交易,卖出方销售时免征增值税,税负优势明显 [6][8] - 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一般纳税人需按13%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缴纳,以100万元交易为例税负分别为13万元和3万元 [8] - 新规导向清晰,旨在让更多黄金交易在税收政策明确、征管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以形成更透明的价格并提升市场规范性 [9] 对零售市场及消费者的影响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黄金首饰原则上免征增值税,但频繁、大规模销售可能被认定为“经营性销售”而需缴税 [11] - 黄金首饰零售价格可能因新规出现短期波动,上游交易商采购非投资性黄金时进项抵扣不足,可能将部分税收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嫁 [11][15] - 部分品牌投资金条已出现下架或涨价现象,11月1日下午1000元/克以下的投资金条和金豆几乎消失,在售产品普遍涨至1000元以上,部分品牌金条超过1200元/克 [1][13]
金条突然涨价、下架,黄金税改后零售金价或短期波动
21世纪经济报道·2025-11-03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