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诉求回音壁 | 第13期:我是银行会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06 20:04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 - 核心观点:文章系统梳理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业务范围,并明确了2025年8月8日前后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政策差异 [2][3] -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机构类型包括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 -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范围涵盖六大类业务 [2][3] - 第一类为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再贴现,以及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 [2] - 第二类为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也包括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2] - 第三类为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 [2] - 第四类为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 - 第五类为金融机构开展特定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具体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以及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2] - 第六类为金融机构开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3] 金融债券与同业存单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 - 持有2025年8月8日之前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 - 金融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3]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即同业存单,其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 - 持有2025年8月8日之前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也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3]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4号公告,对于2025年8月8日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3] - 对于在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3] 政策依据与税务操作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及《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3]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证明开具】模块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具体路径为【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9] - 在开具界面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录入缴退款时间起止等查询条件,查询并勾选需要开具的完税信息后即可开具,并可下载PDF格式证明或直接打印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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