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修订核心内容 - 中国证监会与财政部修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1] - 修订旨在增强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完善风险基金全流程管理,适应市场发展和风险防控需要 [2] - 主要修订涉及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基金规模规定、基金投资与使用、风险防范与追责安排四个方面 [3] 计收范围与交纳比例调整 - 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由列举式修改为概念式,明确适用于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 [3] - 根据品种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交纳比例调整:权益类品种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十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质押式回购业务交纳比例不变 [3]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按照业务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调整为百分之九 [1][3] 风险基金规模管理优化 - 将原设定的三十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三十亿元” [3] - 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触发新增交纳 [2]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并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3] 基金投资、存放及使用程序简化 - 风险基金投资范围在原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基础上,新增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 - 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 [4] - 简化使用程序,将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 [4] 风险防范与内部管理强化 - 明确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内控要求,要求其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 - 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使用等事项,并报送年度报告 [4] - 补充细化了动用风险基金涉及的追偿追责等安排 [4]
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
券商中国·2025-11-08 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