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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08 22:12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变化 -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3]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退税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4个行业纳税人可按月申请退税[4][5]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6] -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6]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退税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可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8]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9]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10] 其他纳税人退税 -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 可按比例申请退税[11] - 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退税比例为60% 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11]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不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1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11] -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期间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11] 适用政策条件 - 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需为A级或B级[12]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13]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14] -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5] 发票管理规范 - 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取得发票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0][21] - 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2][23] - 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24]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条件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28] - 出口货物需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28] -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需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内容与报关单电子信息匹配的凭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