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标准 -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代扣代缴等21项失信行为,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扣分指标修复标准视同3日内纠正[4] - 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修复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或其管理人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时,修复标准不受申请前连续一段时间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4]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费申报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修复分值根据纠正时间不同在1.2分至5分之间调整[5]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涉及税费款2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修复分值根据纠正时间不同在1.2分至5分之间调整[5]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修复分值根据本期缴纳比例和纠正时间不同在2分至5分之间调整[5]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以下的,修复分值根据本期缴纳比例和纠正时间不同在2分至5分之间调整[5]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修复分值根据本期缴纳比例和纠正时间不同在4.4分至11分之间调整[5] - 至评定期末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修复分值根据本期缴纳比例和纠正时间不同在8.8分至22分之间调整[5] - 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律责任,且自评价年度内最后一次评价指标扣分发生后连续6个月以上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连续无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每增加1个月,修复分值增加1分,修复分值上限为年度评价指标扣分分值且最高不超过11分[5] 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标准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根据罚款倍数不同需满足申请前连续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方可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根据罚款金额不同需满足申请前连续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方可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非正常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后,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由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纳税缴费信用D级经营主体修复后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认定为走逃(失联)户的,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后,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由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走逃(失联)户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走逃(失联)户状态后,税务机关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根据补缴时间不同需满足相应条件方可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涉嫌犯罪或涉税违法的,根据偷税金额不同需满足申请前连续6个月或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方可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 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已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缴费失信行为记录的,税务机关依据经营主体申请重新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7]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 -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2] -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12]
破产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这样做!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12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