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一图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心政策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14 09:09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心政策 - 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 -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 [3] -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3] 应纳税额计算 -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 尚未组织测量但持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面积为准;尚未核发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4] -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确认面积,未取得或未标明面积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 - 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4] - 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分土地等级后在省级政府确定的幅度内制定 [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4] -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机关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4] -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4]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 [4] 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 自2021年6月1日起,统一采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4] - 税源信息无变化确认后可直接申报,有变化需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更新维护后再申报 [4] - 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 [4] - 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跨省使用的土地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4] 税收优惠政策 - 条例规定免征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 [5] - 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高于25%(含)且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 [5] - 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 [5]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 [6]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 [6]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 - 对向居民供热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7] 转制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 享受税收优惠的转制文化企业需同时符合根据相关部门批复进行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已核销事业编制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条件 [13][15] - 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须符合国家规定,依法需批准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14][15] - 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发布名单,地方所属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发布 [14][16] - 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届时未满五年优惠期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14]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2][23] -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3] - 举例: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7万元,免征额度为21万元,补偿收入18万元全免,补偿收入22万元则仅对超出的1万元部分按3%税率征税300元 [27][28][29][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