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能投顾产业:现状、问题与对策|财富与资管
清华金融评论·2025-11-15 12:45

推动智能投顾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 - 智能投顾基于量化金融理论、云计算、大数据和智能算法,通过分析客户需求并结合市场策略提供资产优化建议,帮助客户构建定制化组合 [5] - 全球智能投顾产业呈快速增长态势,资产管理规模从2020年的977亿美元增长至2024年的18022.1亿美元,收入规模从7.5亿美元增长至142.8亿美元,客户群体数量从1653万人增长至3267万人 [6] - 我国居民金融资产占比连续五年提升至47.6%,较2018年提升6.3个百分点,但金融产品配置难度持续提升,居民对财富管理专业化服务需求迫切 [7] - 银行理财产品数量从2016年的22,328只增长到2024年的41,260只,公募基金数量从3,821只增长到12,360只,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导致选择复杂度增加 [8] - 客户首要需求是"理解我的需求"而非单纯"帮我赚钱",高质量财富管理服务需充分考虑不同客群在资产保值增值目标、配置方向风险和比例、资产流动性和风险偏好上的差异性 [10] - 智能投顾有助于推动被动化投资发展,在产品配置上主要以ETF等被动型产品为主,是构建资本市场"长钱长投"生态、壮大理性成熟的中长期投资力量的重要渠道 [11] 智能投顾的海外起源和国内现状 - 智能投顾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人工投顾开始借助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部分机构尝试通过算法和自动化技术提供投资建议 [13] - 我国智能投顾早期以"工具"形态诞生,以同花顺(1995)、大智慧(2000)为代表的企业推出支持行情查看与技术分析的"荐股软件" [13] - 美国等发达市场开放了智能投顾全权委托服务资质,但我国《证券法》禁止投资咨询机构代理客户证券投资,将业务范围限定为建议服务 [13] -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暂行规定,明确"荐股软件"定义及范围,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纳入监管,代表监管机构认可"工具"属性智能投顾产品 [14] 我国智能投顾产业发展的障碍和挑战 - 责任主体不明确,《证券法》规定投顾机构和持牌从业人员承担信义义务责任,但机构内部的金融从业者和算法研发者未被明确纳入责任体系 [16] - 金融从业者的专业假设(如过度优化短期收益参数)或算法研发者的代码缺陷(如隐含利益导向偏差)可能损害客户利益,但法律未规定其担责方式 [16] - 投顾机构因成本管控与技术能力不足多将研发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使得责任划分更为复杂和困难 [16] - 算法设计存在主观性(如过度优化短期收益)和透明度缺乏问题,算法作为核心竞争力具有极强商业秘密属性,完全透明既不可行也不必要 [17] - 深度学习技术迭代使得算法完全透明难以实现,例如某平台权益配置模型因训练数据偏差导致策略趋同,年化波动率高达20%以上,用户实际承担波动远超预期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