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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丨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15 14:05

退休人员再任职个人所得税 -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 - 退休人员再任职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缺勤仍享受固定工资、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用人单位负责职务晋升[2] - 不符合上述条件按兼职用工处理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国税函〔2005〕382号、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3] 退休人员税收优惠 - 国家统一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5] - 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退休工资范围需依法征税[6] -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8] - 高级专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9] - 相关政策依据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8〕723号及财税〔2008〕7号[7][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1.5%的按应缴费额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 -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6]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16][17] 跨年度租金收入税务处理 - 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应在取得收入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因采取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18] - 跨年度租金收入可按租赁期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19] - 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可按季按年或按次申报缴纳具体期限由地方税务局确定[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