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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17 14:1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载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 ( 免 ) 税 的, 应 当 在 申 报 退 ( 免 ) 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 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 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纳 税 人 申 报 出 口 退 (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 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 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 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 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 不得办理出口退(免 ) 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 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 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 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 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