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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这6种情形可以简易计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0 08:5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3。建筑工程参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 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 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 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 程。 政績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第2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 第3点 4.特定甲供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 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 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 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 照《建筑工程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