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合同诈骗,涉案金额50亿,金龙鱼喊冤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 金龙鱼下属公司广州益海因一起棕榈油买卖纠纷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并被责令与云南惠嘉共同承担18.81亿元的退赔责任,公司不认可判决并已当庭上诉 [3][9] - 案件源于2008年至2014年期间,广州益海作为中转仓储方,为安徽华文和云南惠嘉的棕榈油交易提供仓储服务,该交易被指实质是融资性贸易,即安徽华文以代理贸易方式为云南惠嘉提供融资 [6] - 云南惠嘉通过向安徽华文高管行贿,将交易模式从“先款后货”变更为“先货后款”,并利用伪造的货权转让通知书和对账函等手段,在未足额付款的情况下提走巨额货物,造成安徽华文直接经济损失32.3亿元,间接损失20.15亿元 [6][7] 金龙鱼方面的抗辩理由 - 广州益海坚称其严格履行了中转方的审慎核查义务,每次货权转让均核对安徽华文提供的文件并电话确认,且事后通过邮寄库存确认函等方式告知真实库存情况,故没有帮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 [10][13] - 公司指控安徽华文在事发后企图将巨额损失非法转嫁给广州益海,并指出案件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例如棕榈油保质期短不可能存放十多年,且广州益海罐容不足10万吨,无法容纳安徽华文宣称的100多万吨库存 [12] - 广州益海表示其向云南惠嘉购买棕榈油的价格合理甚至高于市价,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因此依法不构成诈骗共犯 [10][11] 案件关键细节与行业观察 - 融资性贸易模式在大宗商品领域曾较为常见,但易引发货权失控和资金链断裂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已多次出台文件禁止此类违规操作 [6] - 行业分析指出,贸易商为保障油脂新鲜度通常采取边进边卖策略,长期囤积棕榈油的做法非常罕见,安徽华文在长达七年多时间内未主张提货的行为违背贸易常识 [12][13] - 云南惠嘉作为主要责任方已无退赔能力,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98条,涉案金额近60亿元,而金龙鱼2023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7.5亿元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