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4 19:32

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明确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 -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资源税政策和征管问题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情形、部分应税产品适用税目、关联交易价格偏低正当理由等[2] - 政策旨在统一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消除地区间执行差异,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清晰操作指引[3] 不缴纳资源税情形 - 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依据法律法规罚没或收缴的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不缴纳资源税[5] 适用税目明确 - 凝析油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油气田混合轻烃根据来源分别按原油或天然气税目征收[5] - 以尾矿为原料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6] 征税对象细化 - 煤炭原矿包括未经加工或仅经破碎选矸后的煤炭,选矿产品包括通过洗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等[6] - 轻稀土选矿产品指原矿经洗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包括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等[6] - 盐类选矿产品指通过蒸发结晶法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等[6] 计税依据规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产品或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确定计税依据[7] - 准予扣除运杂费用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8] 关联交易管理 - 向关联单位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8]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关联单位合理加价、价格包含运杂费用等四种情形[8] 减免税管理 - 同一应税产品符合多项减免政策只能选择一项执行,需单独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9] - 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可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判定,但选择后不得变更[10] - 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需留存充填开采利用方案、第三方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11]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优化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版预缴申报表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16][17] - 按月预缴企业从2025年9月份申报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按季预缴企业从2025年第三季度申报期开始使用[18] 预缴申报表新增项目 - 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专用设备抵免政策[19][20] - 增加附报事项"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发生相关事项纳税人需准确填报[21][22] - 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申报要求[23][24] 预缴申报表调整项目 - 调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总机构先分摊应纳税额再由分支机构抵减已预缴税款[25][26] - 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在"营业收入"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等明细[29][30] 出口企业申报义务 - 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出口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营出口需将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33][34] - 委托出口企业需将委托出口收入纳入营业收入申报,并进一步申报两类出口收入具体情况[35][36][37] - 代理出口企业需将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预缴时附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