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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劳务派遣人员是计入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6 09:3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是指用人 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 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 遣用工的,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 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5〕72号)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 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 上 (含1年) 劳动合同 (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 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 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 号)规定: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 来源山西税务税宣速递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