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财联社·2025-11-26 12:42
政策核心内容 -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于2025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1] - 失信信息根据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1] -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为不同类别失信信息设置不同公示期限,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 [1] 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 [1] -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时,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1] - 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1] 一般失信信息管理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 [1] -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1年 [1] 严重失信信息管理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 [1] -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长公示期为3年 [1] 信用修复申请与终止 -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 -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1] - 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