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6 22:38

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修复制度[1] -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公示期限,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管理[8] -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3个月至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1年至3年[12] 总则 - 办法旨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3] -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权利,除明确规定不可修复情形外,满足条件均可申请修复[3] - 信用修复指纠正失信行为后,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3] - 失信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对信用状况有负面影响的信息[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地方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6] 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 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设置不同公示期限,自司法或行政文书认定之日起计算[8] - 轻微失信信息包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罚款等[13] - 一般失信信息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13] - 严重失信信息包括巨额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制从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等[13] - 行业主管部门可制定具体分类标准,未制定的按本办法执行[12] - 最短公示期满后可申请修复,最长公示期满后自动停止公示,涉及多种处罚的以最长公示期为准[12] 信用修复的办理 - 信用修复申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认定单位办理[14] - 申请条件包括达到最短公示期、纠正失信行为、履行义务、公开信用承诺等[16] - 需提供纠正失信行为证明材料、信用承诺书等[17] - “信用中国”网站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认定单位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个工作日内提供修复结果[18] - 对不予受理或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认定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19] -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可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执行完毕后可申请信用修复[20][21] 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 授权机构保障信用修复流程线上运行,地方信用平台配合协同和信息同步[23][24] - 信用平台网站与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25] -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需建立信息更新机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不及时更新可能被暂停信息共享[25] 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 信用主体申请修复需诚实守信,提供虚假材料或承诺不实的,相关信用记录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修复[27] - 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违规将追究责任[27]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地方信用体系建设部门加强督促指导,鼓励开展诚信宣传教育[27] 附则 - 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第58号令[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