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 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 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并贯彻落实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 [1][9] - 《公告》通过精准分类税费债权、明确新生税费清偿顺位、优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等措施 解决了破产程序中的历史争议和操作障碍 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以及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保障和操作路径 [2][3] 政策背景与目标 - 政策出台背景是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 破产案件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方迫切希望出台制度统一规范以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1][9] - 《公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精神的重要措施 旨在助力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9] 税费债权的申报与分类 - 税务机关需申报的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且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3][10] - 税费债权申报进行精准分类:税款与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1][11] - 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对于受理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 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 [4][12][13] 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事务办理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应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的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 办理时可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 [5] - 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 需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材料 经办人经信息采集和验证后可在电子税务局等平台查询办理债务人涉税事项 [5] - 破产企业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的 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 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非正常状态 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5][15] 新生税费的处理与清偿顺位 -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破产费用 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明确为共益债务 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举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 [2][6][16] - 在破产程序中 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 经管理人申请 税务机关可按全电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 [6] 信用修复与企业退出便利化 - 在重整、和解程序中 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 依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仍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 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信用评价 也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 [2][7][17]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 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按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2][8] 跨部门协作与制度保障 - 《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 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和中止强制执行措施 这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并解决了“多头跑”问题 [3][4] -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体现了“一盘棋”思维 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 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 [3]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8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