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02 15:13

新修订《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核心内容 - 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权益[3][8] - 条例修订后共7章90条,较原条例增加26条,重点加强党建引领、厘清职责边界、规范服务流程、提高业主自治能力并加大违规处罚力度[3][4][6][60][64] 党建引领与治理机制 - 明确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的多元治理机制[3] -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乡镇政府负责召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要问题[3] 物业服务区域管理 -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红线图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建筑规模等因素[11] - 新建物业出售前需向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区域,已划定但未备案的需补备案[12] - 建设单位需按国家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具备水、电、暖等基本使用条件,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12][13] 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 - 明确业主大会成立条件: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达总面积50%以上,或首套物业交付满两年且不足50%时,5%以上业主可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5] -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任,成员5-15人单数,会议决定需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16][17] - 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小区,街道/乡镇政府应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其中业主代表占比不得少于1/2[20] 前期物业服务规范 - 住宅前期物业需通过招投标选聘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可协议选聘[24]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建住宅首套物业交付1年内,物业主管部门需组织实地核查服务等级[25][28] - 已竣工验收未出售或未交付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由业主承担[28] 物业服务内容与收费 - 物业服务合同需明确服务事项、质量、收费标准等,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服务不达标可降低收费标准[33][39][47] - 物业服务企业需公示营业执照、服务电话、收费明细、公共收益等信息,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33][41] - 物业费包括公共部位维护、绿化、清洁等费用,电梯维护费和停车费另约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39][48] 物业使用维护与公共收益 - 禁止擅自拆改承重结构、私拉电线、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劝阻、制止、报告责任[42][44][64] - 占用公共区域设置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收益归业主,建设单位不得对未售车位"只售不租"[45][55] - 公共收益需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收支情况,业委会成立后需转入专用账户[47][58][6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省物业主管部门需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开信用信息,街道/乡镇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服务质量评价[61][65] - 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车位"只售不租"等行为,处5万-20万元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拒绝退出等行为,处1万-20万元罚款[54][67] - 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处10万-30万元罚款;挪用公共收益的,处挪用金额1-3倍罚款[5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