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事实 - 王某利用担任某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朱某、齐某以及杜某等四人在公司借款、业务承揽、服务费用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3] - 王某通过韩某、朱某及齐某等人将贪污贿赂所得财物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购买股票等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受益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3] 洗钱主要手法 - 利用他人股票账户投资转移非法资金:韩某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接收并保管王某的140万元受贿款,并将其中123万元投入自己名下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由王某实际操控该股票账户 [5] - 指使他人认购定融产品掩饰、隐瞒资污受贿所得:王某以由朱某代持的方式收受80万元,并指示朱某将这80万元购买指定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年期定融产品 [6] - 隐名转入经营实体模糊资金来源和性质:齐某安排公司财务以南京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义存30万元至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并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给王某,后将利息2.8万元和本金30万元共计32.8万元现金送给王某 [8] 贪腐洗钱犯罪特征 - 贪腐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的行为,其典型表现包括贪污、受贿、权力寻租等 [10][11] - 犯罪分子常利用空壳公司、地下钱庄、房地产等特定非金融行业以及虚拟货币等实现非法资金转移 [11] 风险防范提示 - 警惕代持股票账户风险:任何出借个人银行、证券账户的行为都可能为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提供通道,金融账户受账户实名制法律约束 [13] - 慎防范受托投资理财行为:任何资金来源不明、操作指令异常的"投资",都可能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15] - 防范单位资金混同行为:在企业经营和资金往来中,对刻意隐去真实身份、模糊资金性质的交易应当保持审慎,务必核实资金来源与交易背景 [16]
“小小苏”以案说法|贪腐洗钱案
天天基金网·2025-12-0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