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资条款的提示》,呼吁创投机构与创业企业友善协商、从长计议,妥善解决利益分歧,支持企业发展[1] - 监管倡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树立和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升价值发现和主动管理能力,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1] - 监管鼓励对已设置以上市目标为回购条款触发条件的基金,通过调整回购目标、延长回购期限、下调回购利率或解除协议等方式解决分歧[2] 股权回购条款设置原则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设置股权回购条款应科学合理,退出目标综合多元,不利用回购安排违规从事借贷、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2] - 基金不应签订其他明显偏离股权投资属性、权利义务设置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回购条款[2] - 部分创投机构开始探索更柔性回购条款,例如采用“两年一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启动估值调整,四年未通过考核则触发回购[3] - 对于优质企业,条款存在协商空间,可设置“股权为限”的回购上限,对项目质量要求更高[3] 触发回购后的处理方式 - 触发回购条件后,管理人应加强与投资者、回购义务人沟通,对外部因素影响进行充分评估,行使权利时需考虑对回购义务人和行业的影响[2] - 出现通过创始人新创办公司股权进行置换以豁免原回购义务的案例,并获得国资LP认可,模式既避免创始人陷入困境,也为机构保留潜在回报空间[3] - 有投资人表态,只要创业者勤勉尽职且无道德风险,愿意给予更多容错空间,允许失败且不追责[3] 行业数据与司法进展 - 2025年前10个月共发生1745起回购事件,同比2024年同期的2114起下降17.46%[3] - 机构作为卖方参与1395起,占比79.94%,较2024年同期的58.61%提升21个百分点,参与度大幅提升[3]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针对性回应对赌股权回购纠纷,明确股权回购类型、规范诉讼程序、新增拍卖变卖股权条款[3] - 对赌回购困局的长期破解,需依赖创投行业在风险控制与创新包容之间找到精准平衡点[4]
事关股权回购,监管最新提示!
证券时报·2025-12-0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