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核心规则 -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度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税务机关原则上于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3] - 距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经营主体 不参加本期年度评价[5] 不影响信用评价的具体情形 -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 造成经营主体未能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4] - 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费款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4] -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这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或按照“首违不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2][4] 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流程 - 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 经营主体对评价指标扣分或判级情况有异议 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评价结果确定前完成复核[5] - 在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后 经营主体有异议 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申请需填写《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5] -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税务机关网站查询相关公告附件下载[5] 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规则 - 公司存在一笔2025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缴税款200万元及对应滞纳金10万元 同时有一笔2023年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税已缴纳入库 但对应的1万元滞纳金未缴纳[10] - 当公司申请并获得一笔3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时 税务机关将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进行抵扣 即先抵扣欠缴税款及配比计算的滞纳金 有余额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11][12] - 具体抵扣过程为:应退税款300万元先抵扣欠缴税款200万元及滞纳金10万元 剩余90万元 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的滞纳金1万元 最终剩余的89万元退还给纳税人[12]
一问一答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热点问答,请查收!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04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