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起草并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部专门的上市公司监管行政法规,旨在通过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并购重组、加强投资者保护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夯实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基石 [1] 公司治理 - 治理架构与关键少数行为规范:条例要求公司章程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权责,以提升治理有效性 [3][7][8] - 股东会重大事项表决机制:规定对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分拆上市等事项,须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股东会,且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分拆上市还需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 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设置:要求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行使包括审核财务信息、监督内外部审计等职权 [9][11] - 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赋予其监督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职责 [11] - 董监高义务与行为禁止:强调董事、高管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明确禁止其操纵公司进行利益输送行为,如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交易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此类行为 [14] - 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规范:要求关联交易需说明必要性、公允性并履行审议程序,关联方需回避表决,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任何形式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或违规要求公司提供资金、担保 [19][20] -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明确了持有股份超过50%、能决定董事会过半数成员选任等五种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情形,并要求其承担相应义务 [21][23] - 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允许对董事、高管及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可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但分配给董监高的份额不得超过监管规定比例 [17] 信息披露 - 财务报告真实性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确保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严禁通过虚构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式编制虚假报告 [27] - 披露审议流程: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28][29] - 内部控制与评价: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在披露年报时同步披露经董事会审议的内控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 [32] - 第三方配合造假禁令: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及服务机构等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禁止通过伪造、虚构交易等方式协助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 [31] -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明确上市公司必须按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列举了未经股东会决议改变资金用途等构成“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情形 [40] 并购重组 - 收购定义与门槛:通过股份、协议等方式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达到30%以上,或获得、巩固控制权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35] - 收购人资格限制:收购人需有良好诚信记录与经济实力,并列举了八类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包括负债较大、涉及特定犯罪、近期受处罚或公开谴责等 [36][37] - 权益变动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5%后,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通过交易所交易)或1%(达到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公告义务,并在公告期内限制交易 [38] - 重大资产重组要求:重组应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定价公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并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就关联交易、权属、定价等作出明确判断并披露 [40][41] - 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行为需按规定聘请保持独立性的财务顾问,由其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42] 投资者保护 - 提升投资价值与回报:要求上市公司关注并提升投资价值与投资者回报水平,董事会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董监高应通过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44][45] - 现金分红优先:公司章程需明确现金股利相对于股票股利的优先顺序,并应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制定合理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45] - 股份回购安排:公司需在章程或内部制度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条件、程序等具体安排,触发条件时董事会应及时制订方案并作出决议 [46] - 主动退市与异议股东保护:上市公司可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但需提供现金选择权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终止上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47][48]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监管机构权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检查、询问、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询资金证券账户等 [50] - 违规行为处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并可责令暂停或停止收购、重组活动 [50][51][61] - 诚信档案与信息共享: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及时报告受到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等情况,相关信息将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并与多部门共享 [52] - 财务舞弊从重处罚:对导致股票终止上市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对组织指使或直接实施严重财务舞弊的责任人员,罚款按违法次数累计计算 [57][58] - 具体罚则: - 对违规占用资金、利益输送等行为,可处涉及金额10%至1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 [55] - 对协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第三方,可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 [56] -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没收业务收入并处1至5倍罚款,无收入或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至25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20万至100万元罚款 [56] - 对不履行公开承诺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 [56]
见证历史!刚刚,证监会发布
中国基金报·2025-12-05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