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定义与核心类别 - 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特定收入项目,准确理解对企业合规经营至关重要[1] - 第一类为财政拨款,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 - 第二类为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 - 第三类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4] 特定领域或基金的不征税收入政策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及其投资管理人的多项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从证券市场取得的买卖差价、股息红利、债券利息以及其他投资收入[5] - 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也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6]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7] - 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专项用于还本付息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8]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并指定专门用途且按规定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10] 常见误区澄清 -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11]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1] - 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收到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条件,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11] 政府性基金征管与政策调整(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为例) - 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征收的11项非税收入(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1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为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用户,计征依据为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18][19] - 该基金按月申报缴纳,每月15日前完成,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21][23] -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6][27] - 自2013年11月19日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四项政府性基金[27][29] - 自2019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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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06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