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文件落地!事关基金经理薪酬改革
凤凰网财经·2025-12-06 20:39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证监会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改革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将基金从业人员激励与基金长期业绩及持有人利益深度绑定,推动公募基金行业向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转型 [3] 强化业绩考核体系 - 整体定量考核中,基金投资收益指标里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的权重不得低于80% [4][10] -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不低于50% [4][11] -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基金产品业绩指标权重应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权重不得低于30% [4][11] -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不低于50% [4][12] - 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其业绩按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加权计算,管理不满一年的基金不纳入考核 [12] 提高绩效薪酬跟投比例 -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需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 [5][15] - 基金经理需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5][15] - 上述持基要求较2022年版指引有所提升,高管/主要部门负责人比例从20%提至30%,基金经理从30%提至40%,且权益类基金占比要求提高 [8][15] 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 - 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 [5][14] -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的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5][15] 业绩与薪酬强挂钩,建立降薪机制 - 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基金经理,其绩效薪酬应较上一年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 [6][16]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10个百分点但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应当下降 [6][16] - 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10个百分点且利润率为负的,绩效薪酬不得提高 [6][16] - 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利润率为正的,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6][16] 丰富薪酬结构,引入中长期激励 - 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部分 [8][18] - 鼓励基金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和持有人长期利益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工具 [8][18] -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发风险 [8][18] 优化薪酬内部分配与问责机制 - 应加大薪酬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18] - 应建立严格的薪酬问责机制,包括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该机制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9][19] 行业背景与政策目标 - 中国公募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达36.74万亿元人民币,服务投资者超7亿人次 [9] - 新规旨在解决行业存在的薪酬激励短期化、过度向高管倾斜、风险责任不匹配等问题,纠正因追逐短期排名而忽视风险管理的现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