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0 08:47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 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 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 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 摊销。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 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 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 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 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 8 CHITE 2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 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 (不包括境外个人) 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 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 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 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