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处罚事件概述 - 内蒙古证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2] - 该监管措施针对大华所作为福瑞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执业问题 [1][3] - 签字会计师朴仁花、刘生刚对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1][6] 内部控制审计问题 - 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充分了解集团层面对重要境外子公司的控制情况 [1][3] 收入审计问题 - 福瑞股份药品销售出库即确认收入 导致2023年年报提前确认收入288.10万元 [1][4] - 审计机构未能充分关注并恰当评价收入确认政策 [1][4] - 福瑞股份未合理估计销售合同中的可变对价 如销售折让、返利 并以全额确认收入 [1][4] - 审计机构未能执行充分程序关注可变对价事项 [1][4] - 审计底稿记录的退货原因与实际不一致 且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4] 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问题 - 研发费用资本化审计证据不充分 仅有项目结案报告和境外会计师访谈记录 未附其他技术可行性证据 [1][4] 存货审计问题 - 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观察管理层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也未评价相关指令和程序 [1][5] 在建工程减值审计问题 - 在建工程“福瑞健康科技园”项目2023年期末余额1.90亿元 占总资产比例7.17% [1][5] - 审计机构未执行资产减值相关的审计程序 [1][5] 处罚依据与后续要求 - 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6] - 监管措施包括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6] - 要求审计机构加强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审计程序 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6]
大华所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