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核心内容 - 金融监管总局于12月12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托管业务概念与基本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治理架构与管理体系,并根据自身能力提供适当服务 [1] - 相关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存量业务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1] - 与2022年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有较大幅度修改,新增了对商业银行托管非标准化产品的能力要求,并新增了禁止性行为条款 [1] 托管业务定义与监管目标 - 托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为各类金融产品及专项资金形成的投资组合等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2] - 商业银行托管服务覆盖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等,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种类不断增多 [2] - 《办法》旨在明确基本规则,强化底线要求,细化重点环节管理标准,推动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与透明度,依法维护财产权利,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2] - 商业银行可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 [2] 非标资产托管与能力评估要求 - 当托管产品投资范围包括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时,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经充分评估后开展业务 [3] -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管理人的资本实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场影响力,以及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标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 [3] - 商业银行为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职责,管控托管风险 [3] 禁止性职责与行为清单 - 《办法》列明了禁止性职责和行为,以解决职责边界不清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情况 [3] - 具体禁止行为包括:承担托管产品财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为托管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承诺本金或保证收益;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商业银行和产品间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的固定收益有价证券合格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参与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混同托管产品财产与其他财产等 [3][4] - 对于已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或融资承诺的商业银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评估风险,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4] 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要求 - 《办法》明确了内部管理要求,涵盖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托管业务独立性、强化数据保护、加强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和管理四个方面 [5] - 在独立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在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施有效隔离 [5] - 在外部监管方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并将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和审慎性作为监管评级的内容 [5] - 银行业自律组织也将依法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5]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明确职责、行为“负面清单”
券商中国·2025-12-13 0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