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4号),旨在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费征管规则,解决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问题,以提升执法确定性和统一性,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1][2] 政策背景与目的 - 政策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和完善市场退出制度的精神,以应对近年来逐年增多的企业破产案件及税收征管中的新问题[2] - 该公告是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旨在规范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2] 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 -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 对于公告生效时,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的案件,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4] 税费债权申报范围与分类 - 申报范围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以及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4] - 申报类别规定:税款和社会保险费需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和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申报[4] 税费债权的确定 - 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进行计算确定[4] -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发生但法定申报期限未届满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企业应依法办理申报[4] - 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若在此期限后作出决定,原则上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相关方案前补充申报债权[5] 破产程序中新生税费的性质认定 - 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被认定为破产费用[5] - 企业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被认定为共益债务,并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5] 破产程序期间的法定涉税义务履行 -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并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交税费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缴纳[5] - 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代表债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5][6] 涉税费事项办理要点 - 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办理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6] - 经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6] - 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6] - 需要开具发票时,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将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6] 特殊情形处理 - 非正常状态解除:破产企业应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并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6] - 保全措施解除:税务机关收到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后,应依法解除对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中止强制执行[6]
一图了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5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