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退役士兵,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了解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5 21:57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 政策核心为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给予为期3年的定额税收减免优惠[2] -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开始享受优惠的企业,即使超过2027年底,仍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2][9]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 - 以大连市为例,其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达到最高上浮幅度[2] 政策适用条件与对象 - 适用对象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即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士兵[3] - 适用企业类型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3] - 企业需与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3] - 企业若同时符合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3] 税收优惠操作与计算 - 企业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信息表》,提交相关员工信息[5] - 在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时,选择“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定额标准填写抵减额[5] - 抵减顺序为:先抵减增值税,剩余部分依次抵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最后剩余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5] - 若退役士兵工作不满1年,减免税总额需按月换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8] 企业需留存的资料与注意事项 - 企业需留存招用退役士兵的退出现役证书、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以及员工本年度工作时间表[9] -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同类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9] - 对于以前年度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优惠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退税,但若相关退役士兵已离职,则不再追溯执行[9] 其他税务相关信息 - 对于部分冲红的税控发票,无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需全额冲红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15][16] - 对于数电发票,可直接在税务数字账户的“抵扣类勾选”模块操作,可抵扣税额为原发票有效税额与红冲税额之差[17] - 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实行每月或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6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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