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需要提供哪些依据?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9 09:20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 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 院裁定终 (中) 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 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 料确认: (一)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 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应有工商部门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 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 属于债务重组的, 应有债务重组协议 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 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 法收回的, 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 权申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渝期二年以上的应收款项 来源 山西税务税宣速递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