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 - 核心观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旨在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坚持学前教育公益属性,通过规范收费项目、分类管理、明确定价原则、建立评估与清单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促进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保育教育成本,并推动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1][2] - 规范收费项目:明确幼儿园可收取保育教育费(保教费)、住宿费、托班保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共五项收费,其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需家长自愿选择,且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或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 [1][3] - 分类完善收费管理方式: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园相关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保育费管理参照保教费执行 [1][4][5] - 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需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成本为依据,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定价成本包括教职工薪酬、公务业务费用、折旧等正常办园支出,服务性收费按补偿成本原则收取,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收取且不得获取差价或回扣 [1][6] - 健全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测,定期通过成本调查、自行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项目及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及时调整优化政策,省级部门需每年10月底前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本地区幼儿园经营情况及收费政策调整计划 [1][7] - 建立目录清单制度:要求各地建立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目录清单,以及幼儿园本园收费目录清单,清单需包含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并通过多种渠道公示,未在清单内或未经公示一律不得收费 [1][8] - 加强收费行为监管: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区分不同班型记录成本收入,收费可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预收,不得以幼小衔接班、兴趣班等名义收取保教费、保育费以外的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用或通过家委会及第三方机构向家长收费 [1][9] - 健全配套措施:要求各地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税费减免政策,并定期发布更新本地各类型幼儿园名单 [1][10] - 强化组织实施与施行时间: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加强协同,加快制修订本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并加强宣传解读与监督检查,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11][1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篇) - 扣除定义与标准:纳税人未满3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可按照每个子女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1][24] - 扣除主体与子女范围: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子女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以及受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2][23] - 扣除分配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或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分配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 [21][25][26] - 扣除起算时间与衔接: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享受扣除,若子女当年满3周岁并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当年可同时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 [28][30][31] - 其他情况:在国外出生的婴幼儿,其父母同样可以享受扣除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5〕1644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3 22:23